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蘇尤如 債務人 劉峻豪
一、債務人劉峻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 馮雯瑛 原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馮雯瑛發支付命令之部分,違反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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