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民國95年7月10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12月11日因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5月7日以97年度訴字第35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97年5月26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已難其預期效果,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