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662號聲請人 吳沛穎 相對人 劉其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其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662號聲請人 吳沛穎 相對人 劉其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其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