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李夏蓮 被告 翁榮駿
蔡晉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11時2分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25分辯論終結,業經本院通譯人員查閱審理錄音光碟無訛,製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本院上開期日審理筆錄附卷可憑。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5年7月7日中午12時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起訴狀上經本院所蓋之收狀章戳可憑,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