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01號原告順益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黃康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其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撤銷訴訟之者,應以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者,始為適格之原告。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ZEA292766號裁決,其受處分人為黃康榮,故應由黃康榮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始為適格。另本件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原告順益國際有限公司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兼代表人黃康榮;具狀人欄應補蓋原告順益國際有限公司印章),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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