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RIWAHYUNI(譯名:施百巧)選任辯護人嚴勝曦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理由欄內所載被告中文譯名「 施白巧 」,均應更正為「施百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SRIWAHYUNI之中文譯名為「施百巧」,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理由欄內所為「施白巧」之記載,顯係誤繕,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