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被告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41,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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