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請人 呂桂香 相對人 藍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以函文通知其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函文已於民國103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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