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被告 馮秀利
秦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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