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鄭介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楊永松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8,700元│AH0000000│101年1月15日││││信用合作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