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22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年一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51,684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5,60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7,560元整。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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