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雅嫻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黃智聖 之103年度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陳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四、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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