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24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160號),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