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376號債權人 廖怡儒 債務人 黃裕峯 即寶峰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裕峯即寶峰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寶峰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裕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債權人於寶峰商行任職之起迄期間,並提出債權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薪資所得清單證明暨匯入債權人帳戶之資料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足資證明之資料影本(如債權人離職回溯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證明、111年4月份薪資單、資遣費計算之依據等)。
四、請提出債權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
五、請提出寶峰商行已歇業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