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