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