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告 黃明山 被告 黃昔俞
黃昔雲 黃美蕊 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0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