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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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71號抗告人 朱嬿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雅麗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