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陳彩英 被告 洪紹麒
林淑萍 李沐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洪紹麒、林淑萍、李沐芸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紹麒、林淑萍、李沐芸涉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等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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