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劉宷岑

李正行

蔡金寶

簡詠樺

謝國芬

被告 陳文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柏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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