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劉宷岑
被告 陳文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柏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劉宷岑
被告 陳文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柏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