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277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貴福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基隆○○○○○○○○暖暖辦公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66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孫惠琳

法官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舒方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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