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7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拾台(含IC板拾參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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