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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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3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於民國⑴86年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筆新
臺幣(下同)3,450,000元,期間自86年3月21日起至106年3月21日止;又於⑵87年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筆1,600,000元,期間自87年7月22日起至107年7月22日止;上述2筆借款皆於借用後分24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⑴每月21日⑵每月22日平均攤還本息。
㈡利息則按:
⑴借款3,450,000元部份:依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
(目前為年率2.736%)加個別加碼年率2.4%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5.136%)。
⑵借款160萬元部份:依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
年率6.166%)另加碼年率0.9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
7.116%)。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㈢詎債務人甲○○僅繳納本息至⑴97年7月20日止⑵97年6月
21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⑴本金1,031,899元,及自9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36%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⑵本金936,896元整,及自97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116%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031,899元│97年7月21日│百分之5.136│97年8月2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936,896元│97年6月22日│百分之7.116│97年7月23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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