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告 許昭仁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被告 許曼莉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許曼麗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曼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