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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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上訴人 邱正雄 被上訴人 林竫亞
李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