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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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黃玉齡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