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對照卷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所載,顯係誤植,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永楨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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