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徐健誠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7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此有本院106年5月5日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