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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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徐健誠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7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此有本院106年5月5日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