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騰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5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騰緯│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3.49%│││293617││4月10日起│5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4.188%│││││5月10日起│2月09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49%│││││2月10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9508號)
一、緣債務人王騰緯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40萬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2.43%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王騰緯自108年4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293,617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