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八○號原告 黃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光 間履行協議事件,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附書證繕本或影本,原告應依限補正起訴狀(含所附書證)繕本或影本一份。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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