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是依前開規定,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雖可聲請閱覽、抄錄他人案件之卷宗內文書,惟若事實上並無該第三人所稱之該卷宗或該卷宗業經銷毀、滅失者,法院既無從將該卷宗提交該第三人閱覽、抄錄,自應裁定駁回該第三人閱覽卷宗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院99年度聲字第368號卷內文書,惟該案件已經依法辦理銷毀,有本院調案申請證明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聲請閱卷之99年度聲字第368號卷既經銷毀,本院即無從調閱,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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