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即辯護人 邱明政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玖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4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茲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玖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