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停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停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停字第17號聲請人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鐘俊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項為:「相對人民國112年9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54393號函決定」及「相對人112年9月18日新北拆拆一字第1123254768號函決定」等全部,停止執行,並稱相對人112年9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54393號函為「原處分」,新北市政府113年1月10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21015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請求本院裁定停止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惟聲請人僅提出原處分即甲證1,並未提出相對人112年9月18日新北拆拆一字第1123254768號函決定,本院無從得知其內容,又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為鐘俊宏,惟卷內並無資料可以證明其任期起訖日,以上均請提出書面資料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周泰德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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