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張村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秀峰公記慈善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秀峰公記慈善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47年5月15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20頁、第20號)。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係為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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