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俊孝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71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朱俊孝被訴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朱俊孝係桃園市平鎮區列管之85年次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原應於民國104年5月21日、104年12月14日及105年1月7日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其徵兵檢查通知書並已於104年5月18日、104年12月2日及104年12月16日均已由第三人即其姊 朱春莉 代收,並由朱春莉轉知被告後,被告仍無故不於上開指定時間至上開指定地點接受徵兵檢查。因認被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朱俊孝業於105年12月23日死亡,有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提供之戶籍資料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