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2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哲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件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哲凱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416號),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731號審理(下稱本訴),本訴部分業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檢察官於112年8月10日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37號),於同年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18日中檢介祿112偵32737字第1129094139號函及其上本院收件章所載日期可憑,屬本訴辯論終結後方追加起訴繫屬本院,乃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