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錦和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萬1,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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