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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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林仁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李鬱高崑茂高崑榮張高秀琴 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經屏東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由屏東縣政府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院,限原告如期提出準備書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高李鬱、高崑茂、高崑榮、張高秀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鍾小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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