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裁判案由:商標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00000000.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