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林福來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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