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13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十二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