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天安本件被告呂天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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