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拋棄繼承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4號原告 王萬恕 特別代理人 王萬容 同上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被告 王月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