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酒後駕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酒後駕車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七0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