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54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乙○○等二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票設定為抵押物債權原本之抵押權影本乙份,或其他能證明聲請人為本票共同債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乙份,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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