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張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有本院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