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告 李中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州 等3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冠州、 韓宏道彭立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韓宏道、彭立中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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