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安李柑 之繼承人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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