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633號聲請人 梁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發票人名稱分別有「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財團法人新北市真光教養院」,請分別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如聲請狀上相對人名稱有誤植,並請具狀更正。
二、 陳明 票據號碼:TH0000000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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