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及暨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緣債務人范敬堯於民國89年02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6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82,09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